招聘的時候
明明承諾年薪十多萬
可一年忙到頭
到手的工資少了大幾萬
南京的蔡先生在職場就
遭遇了這樣的煩心事
離職后,蔡先生將原單位
告上了法庭索賠
10月2日,南京市玄武區(qū)
人民法院發(fā)布了這起案例
2020年年初,蔡先生看到南京一家設計公司發(fā)布了招聘信息,于是投送了簡歷。很快,這家公司的招聘主管韓某通知蔡先生面試。
在面試過后,韓某又主動發(fā)微信給蔡先生,誠摯邀請蔡先生入職,并承諾年薪在16萬到18萬,月工資在七八千元,不足部分將在年底補齊。
蔡先生慎重考慮后,在當年3月入職。之后,蔡先生多次被提拔,月工資也從最初的7000多漲到了1萬元。但年底合計時,這一年總共只拿到了9萬多元,與當初預期的年收入相去甚遠。
蔡先生辭職后,在勞動仲裁無果后,將原單位告上了法庭。單位則表示,在簽訂勞動合同時,只約定了基本工資為3000元。
南京市玄武區(qū)人民法院孝陵衛(wèi)法庭庭長陳文軍介紹,“用人單位抗辯稱,勞動合同約定每個月基本工資是3000元,且每個月發(fā)工資,原告都簽字確認了,表示不欠薪。同時還提出招聘人員微信承諾年薪的行為,與公司無關”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:
韓某作為招聘主管代表公司招聘,與蔡先生聯(lián)系履行的是職務行為,因此他作出的承諾對公司具有約束力。
盡管《勞動合同》中沒有載明具體年薪等,但在微信中有過明確表示。陳文軍介紹,“大家經常都認為,微信聊天記錄不是書面約定的,遵守不遵守無所謂,其實,民法典469條已經加以明確了,以電子數據交換、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(xiàn)所載內容,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,視為書面形式”。
一審法院綜合考量蔡先生就職期間多次升職,說明工作能力突出,應當屬于年薪18萬這一檔次,最終判決公司補足工資差額69500元。公司不服提起上訴,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。
法官表示,現(xiàn)在勞動者已經有了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,但還需要注意合同中具體條款的約定。陳文軍介紹,“為了避免以后發(fā)生爭議,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初就要約定清楚,今后如果雙方發(fā)生爭議,我們法院會考慮工資實際發(fā)送情況還有微信溝通聊天的工資標準協(xié)商情況,來合理確定勞動者工資標準。如果都查不清,就按照一段時間的平均工資來認定”。
綜合:荔枝新聞、江蘇零距離、中國青年報